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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需具备非公开性和重大性双重特征,即信息尚未公开,尚未被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所知悉,且信息本身对一般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足以使特定公司的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发生变动,内幕信息公开后会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等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即内幕信息自形成至披露的期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通常为“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计划”“方案”的形成时间;针对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可提前至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内幕信息的公开时点,是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媒体披露的时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即基于与证券、期货交易的职务、业务或合同关系而能够合法地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通过非法方法从内幕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过积极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而言,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内幕信息而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并且具有为自己或使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目的;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言,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泄露内幕信息而希望或放任内幕信息泄露出去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众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阻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此类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投资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到内幕交易的影响和侵害。在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时,要依据公开信息进行理性判断和决策,不要盲目跟风或依赖未经证实的消息。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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