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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其中,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等;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的规定,本罪的“危险物质”是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上述人员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且暴力必须是针对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其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怖,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任枪支、弹药、爆炸物当场被劫走的手段,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且具有现实性。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之外的,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被害人自己或与犯罪分子无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上述状态,犯罪分子利用这种状态,乘机拿走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只能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另外,本罪的作案场所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是公共场所、荒郊野外,还是拦路、入室、空中、海上等,都可构成此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此款排除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本罪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若实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等,但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区分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抢劫和抢夺是不同的概念。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而抢夺罪是行为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在法定刑上,抢劫罪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而抢夺罪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判处死刑。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两罪有一定联系,如犯罪客体存在包容关系,行为方式上存在交叉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也可能相似。但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只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为了非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只是非法劫取的一种手段,二者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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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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