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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包括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同时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劣药的。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
同时,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活中,可以通过“三看”来辨别假药、劣药:一看标签,标签印刷不正规、项目不齐全,或无商标和批准文号、印刷不规范的可能是假药;二看药品,有发霉、潮解、结块或有异臭、异味,片剂色泽不一致者,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视为劣药;三看来源,游医、地摊药贩、街头广告、所谓“祖传秘方”以及某些网络不良商家售卖的药品需多加注意,以防购买到假药、劣药。如果发现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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